当在先字号权遇上在后商标权 法律将保护谁?

发布:2014-08-13 09:17:26 阅读:3084

当在先字号权遇上在后商标权  法律将保护谁?

编者按

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他们既有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并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在非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密不可分的。

案情介绍

原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福(中国))成立于20085月,是威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福国际)在中国投资的大型石油商品服务公司。威德福国际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务公司之一,在全世界石油工业领域内享有盛誉。20005月,威德福国际即以威德福为字号,设立威德福亚太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和商业使用,该公司字号威德福在中国石油(601857,股吧)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盐城威德福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威德福)成立于20106月,经营范围包括石油钻采设备、石化阀门、抽油泵、液压件制造、销售等。盐城华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201017日在第七类商品上获得第6164628威德福weidefu”商标的核准注册。2012920日,华展公司证明其许可被告盐城威德福使用该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将威德福用作企业字号,从事与原告业务基本相同的市场经营,对原告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威德福(中国)成立在先,其拥有的威德福字号经过多年的市场宣传和经营,在中国石油行业已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盐城威德福作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应当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权利以及威德福字号的商业价值,故被告将威德福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用于市场经营,在主观上充分表明其目的就是借助和利用他人已有的良好商誉,牟取额外的商业利益;在客观上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损害了原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盐城威德福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和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纠纷,应当以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三大原则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一般思路。

本案中,威德福文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被告也获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但仍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有四个理由:

1.原告成立于2008年,而被告成立于2010年,在原告对威德福字号使用、注册在先的情况下,被告仍将威德福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明显有违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威德福商标证核准时间也晚于原告公司的注册时间。相对于威德福商标,原告的威德福字号属于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当商标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

2.由于原告威德福字号经过多年的商业推广,在普通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心中享有了较高声誉;而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权利以及威德福商号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但其仍将威德福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用于市场经营,是一种恶意的傍名牌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

3.由于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且原告的威德福字号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类似经营和服务中使用含有原告商业字号的企业名称,很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商标和字号在知识产权中分属不同的权利领域,在二者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商标持有人无权授权他人将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形式加以使用,这在法理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将威德福文字并不是用作商标意义上的正当使用,而是直接用作其企业字号,很明显是一种恶意的跨界使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而被法院判定侵权。

本案总结

商标与企业字号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并不当然可以使用与商标相同的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他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经营中使用他人的知名字号导致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在商标申请时,除了进行检索,还要综合评估商标名称本身是否为他人在先的著名字号,或者是否违反了其他在先权利等等,避免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注册企业字号时,也要关注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