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力争 成功答辩“简单组合不构成一项技术方案”的问题

发布:2014-08-19 18:12:51 阅读:2291

 据理力争   成功答辩简单组合不构成一项技术方案的问题

专利申请首先需要判断技术方案能不能申请专利,即判断技术方案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特别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在初步审查的过程中严格把关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中的各项规定。因此,对于专利代理工程师来说,把握好客户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中的各项规定非常重要,尽量避免前期答应客户可以授权,后期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出现。

案件背景

我司代理的名称为:一种广告宣传式手推车的实用新型申请,其主要发明点在于手推车内设置有酒瓶架和冰块盛装桶,可实现稳定放置酒瓶和冰块。在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箱体、酒瓶架和冰块盛装桶的简单组合,且各自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不能构成一项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代理工作

针对此案件情况,为保护客户的技术方案,我司专利工程师王宇聪前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针对审查员所采用的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概念与其进行一次电话沟通,同时提出审查员所使用的条款有误的理由,然后根据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辩驳。

其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实质上是将酒瓶架、冰块盛装桶和箱体简单组合在一起,组合之后各自都仍然发挥其自身原有的功能,并未解决酒瓶架、冰块盛装桶等和箱体本身的任何技术问题,因此,上述简单组合后的方案不能构成一项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审查员发出的上述审查意见,我司王工就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答辩,引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6.3节内容,详细阐述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说明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属于简单组合并未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是用评判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标准来评判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是属于错误引用专利法条款,据理力争,最终为客户争取专利授权,保护了客户的研发创意。

案件结果

审查员通过阅读审查意见陈述书后理解并认可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是简单组合,认为其中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能代表该申请具备授权的客观条件,使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成功获得了授权。

案例点评

审查员往往会为严格把关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而常常采用专利法条款发出审查意见,此时作为专利工程师需要详细阅读审查意见,避免误入审查意见中提到的并不符合的专利法条款规定的圈套里面,遇见此种情况,专利工程师尽量在前期与审查员进行沟通说明审查员所采用的专利法条款是否有误,避免因审查员采用了错误的专利法条款而驳回了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避免挫伤发明人对专利申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