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明细表”挽回公司巨额损失 ——某机械制造股份公司诉刘某的合同纠纷案

发布:2014-11-24 15:20:11 阅读:2248

 一张明细表挽回公司巨额损失

——某机械制造股份公司诉刘某的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某机械制造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先后签订三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机器,被告承担机器一半的出厂价之后,与原告各占50%共同享有机器。机器用于出租和销售给客户,租金和销售金额超过出厂价的部分,作为利润双方各占50%分配。在分工方面,被告负责开拓客户和业务,并以原告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租金和设备销售款收回交给原告。原告负责管理账目、垫付运费、售后服务等。协议签订后,2007年至20119月期间,原告用于出租的机器达到126台总价值2600多万元。

201110月,双方决定结束合作,但此时原告尚有950多万元的机器款成本未收回,在与刘某合作期间,仅有以原告名义与客户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与刘某之间除了合作协议,并未签订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合作情况(包括投入、支出及盈亏)的文件。这就意味着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与刘某合作期间亏损的950多万元。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不应当独自承担950多万元的亏损,但苦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应当共同分担亏损950多万元。

20111029,本所协助原告制订了《截止20119月设备租金应收账款明细表》,明细表约定刘某与原告原告平分950多万元亏损所对应的机器,同时约定了刘某欠原告425万元。起初,刘某拒绝签订任何书面文件,后来,几经周折,原告派员工与刘某进行多次沟通,刘某才勉强在《截止20119月设备租金应收账款明细表》签上自己的名字,确认同意向原告支付425万元。

刘某签下需向原告支付425万元欠款的明细表,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425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请要求支付其中的32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刘某的房屋,以备判决之后执行。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320万元

诉至法院后,刘某承认签过明细表,但不承认应当支付425万元,原因是认为合作期间,他借款给原告、垫付过货款等等,并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应当抵扣的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经过多次开庭,双方进行激烈交锋,最终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及其配偶向原告偿还320万元。被告收到顺德区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经过审理后,维持顺德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启示:企业经营  需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保留交易记录。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全记录物资、款项往来,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涉及物资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签署收据,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2、定期对账,确认交易情况。销售产品之后未及时收款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对账,要求欠款方确定欠款金额,以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3、加强期限的管理,定期清理未收回款项。因欠款相关的诉讼涉及诉讼时效,如超过诉讼时效未起诉,欠款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届时,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即便欠款确实存在,法院也可能依据对方的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将导致无法收回欠款。因此,企业应当对待收款进行管理和监控,及时以诉讼等方式催收欠款,以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机会。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二审终审判决被告赔偿3200000元,远远超过原告的预期,瀚杰所在给予客户更大维权信心的同时,还充分展现了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团队作业模式的力量,为事务所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