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专利维权 成功获赔20万
发布:2015-01-23 16:18:40 阅读:1893
异地专利维权 成功获赔20万
来源: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基于我国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起诉一方通常都需要到被起诉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审判。专利侵权案件也不例外。同时,又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一些特性,如侵权主体复杂、侵权行为隐蔽、异地取证困难等,使得在被告地进行专利维权难上加难。通常能顺利起诉,又能获得大额胜诉赔偿的凤毛麟角。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董通律师代理的一起东莞环*公司诉太仓新*公司、宁波合*公司因侵害专利权纠纷则打破了这一“潜规则”,在被告地维权并获得20万元的赔偿,也许可以带给大家一些启发与借鉴意义。
东莞环*公司是明*集团成员之一,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模具制造领域,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2009年,东莞环*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获得授权,专利产品一经投放市场,便赢得广大客户一致好评。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上开始出现大量涉嫌侵犯东莞环*公司上述专利权的同类产品,致使东莞环*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与负面冲击。
本所董通律师接受环*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并设计调查取证的一系列方案。经过与环*公司相关经销商、客户多方调查了解后,初步证实涉嫌侵权产品系由太仓新*公司制造,并恶意低价销售。为获得太仓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初始证据,董通律师对太仓新*公司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为进一步获得侵权证据,董通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了解到宁波合*公司正在使用太仓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台涉嫌侵权产品,并亲赴宁波合*公司进行现场取证。董通律师利用丰富的诉讼经验,马上组织现有证据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获得法院依法支持后,在宁波合*公司成功保全到涉嫌侵权产品,从而打开了胜诉的大门。
在铁的事实和完整的证据链面前,太仓新*公司只得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制造并销售给合*公司,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太仓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东莞环*公司人民币20万元。后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能在被告的主场获得如此高的赔偿,殊为罕见,更显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强大的专业实力和娴熟的诉讼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