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期后 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能否获得索赔?

发布:2015-07-21 16:54:08 阅读:2047

 专利到期后    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能否获得索赔?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邹锦富

由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杨志强律师督办,方婧律师、何丽婷律师主办代理原告*柯诉被告*贝尔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近日收到了法院判决书,依法裁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系一主打汽车周边产品的生产商,并于2004年申请了便携式轮胎充气机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京东商城上大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当即委托我所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侵权情况。我所杨志强律师凭借数十年办案经验,将被控侵权产品解构后与本专利进行比对,并对相关表面上看似不同实为等同的结构、技术特征进行法律剖析,最终初步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本案法院最终认可我所的代理意见及侵权对比分析意见,并确认被告构成等同侵权。特摘录判决书原文如下: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技术方案相比,被控侵权产品虽在灯具安装位置、抛物状通孔的开设位置、控制压力值的按钮开关和控制LED灯的开关的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上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构成等同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本案在法院出具判决书时,本专利已经到期(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本案专利到期日为20141121),但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原告专利仍属有效状态,故法院未支持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行为的诉请而仅支持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