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层状结构实用新型审查意见的答复技巧
发布:2015-08-03 17:31:05 阅读:1492
作者:专利代理工程师 姜华
案件背景
东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华南所提交了涉及一种凸纹塑料装饰片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员认为说明书中记载了该片材含有多层结构,但仅描述各层结构实现的功能,并没有记载各层材料具体名称、结构,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且说明书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件分析
中国审查员对层状结构的实用新型案件都是重点审查的,除了由于结构简单而经常收到关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1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审查员也经常发出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者比前者更难克服。收到这个实新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我所专利代理工程师姜华与审查员进行了深入的电话沟通,并在意见陈述时,通过引用已公开的对比文件,阐述本实用新型所用的材料均属于现有技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他与审查员沟通了解后,克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缺陷后,该实新专利申请可能还存在不具备22条1款的情况,因此,姜工还将几项从权合并到了独权,大大增加审查员接受本实用新型的可能性。
案件结果
审查员接受了这种修改方式,提交意见陈述后很快授予专利权。
案件点评
中国审查员对于层状结构的实用新型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对于层状结构的案件,在撰写时应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记载每一层结构的材料名称,避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意见陈述书时,除了阐述本实用新型所用的材料均属于现有技术以外,也应作适当的修改,将大大增加审查员接受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