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答辩

发布:2015-09-07 18:07:12 阅读:2068

一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答辩

 

作者:技术总监  李玉平

 

案件背景

在接到专利名称为“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看到如下审查意见:“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的审查意见,使我一下子紧张起来,我想这个案子恐怕是授不了权了。

众所周知,一件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将预示着整个专利申请没有答辩余地,面临着放弃或被驳回的状况。

代理工作

本发明的审查意见写道:“该申请涉及一种抗痛风的药物制剂,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采用“包括”这样的开放式表达方式,限定了宽泛的保护范围,意味着除了所记载的原料药以外,该制剂还可以含有其他任何种类用量的药材原料。对比文件1CN1178110A199848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肺癌攻克剂1号内服药,其原料药包括车前子4-6g、艾叶4-6……。即艾叶与车前子的重量配比为10.66711.5,与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的艾叶与车前子的配比范围相互交叉。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代理人仔细阅读了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正文,认真领会了审查意见的深刻含义,又找出原申请文件一一核对,发现一个重大问题:一般发明的新颖性是通过对比文件来比照的,总要有一个很强说服力的理由,此份申请虽然提供了对比文件,但对比文件中的中药原料药却有二十种之多,本发明申请的原料药却只有车前子、艾叶两种,在中药制剂的发明中,众多原料药的配伍会起到新的药理药效,对比之下,恰恰较少种的原料药,例如一剂、二剂药却能起到治疗一种特定病的效果,此药方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即具有新颖性。

因此,针对本篇申请,本代理人作了如下关于新颖性答辩: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关于权利要求1采用开放式“包括”的表达方式,限定了宽泛的保护范围,即表示发明的原料药中除有车前子、艾叶外,还有其它原料成分,如此成分和重量却被对比文件1的原料药车前子、艾叶交叉覆盖,因此,将权利要求1中用的开放式“包括”改为封闭式“由”,限定了保护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表明本发明的原料药中只有车前子和艾叶,没有其它原料成分,从而保证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本意见陈述已得到审查员的认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重新具备了新颖性,一通答审递交不久,本申请即获授权。

案件点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2.1中规定:“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这些都是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本发明中,申请人实际想表达的是原料药中除了车前子、艾叶之外,别无其他成分,所以应该使用封闭式,而代理人出于帮申请人扩大保护范围之着想,将权利要求写为开放式,但审查意见恰恰发现了能够覆盖本发明开放式所涵盖的配方,而将开放式改为封闭式后,虽然缩小了保护范围,但一则也符合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二则也具备了新颖性,所以最终能够授权。以此可以看出,作为代理人,在化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合理运用开放式和封闭式,既要为申请人设计出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又要想方设法的为申请人寻找到最佳的授权途径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档案

    李玉平,副研究员、中国首批专利代理人、全国专利代理人培训讲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医药生物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现任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从事专利工作30余年,至今已代理专利2000多件,审阅专利4000多件,给企业讲课50多场,并在《中国专利代理》等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