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服私坊”作为商标到底有没有不良影响?

发布:2015-10-27 10:44:13 阅读:1887

  “微服私坊”作为商标到底有没有不良影响?

 

作者:商标部技术总监  袁惠芳   

“微服私坊”商标的概况:

申请过程:20131226,某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烧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食用酒精,伏特加酒”这些商品上申请了汉字“微服私坊”商标。

驳回概况:20141211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微服私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对成语“微服私访”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并且缺乏显著性”

 这个商标到底有没有不良影响?

一、关于这个商标的设计理念。

经过申请人沟通,这个商标的设计理念如下: “微服私坊”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的商品上是有特别意义的,“微服”是劝人少喝为宜,“私坊”是精心酿造的意思。与名句不打不相识之用于宣传打火机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文字使用之深奥及巧妙,在于相同的字在不同场合不同语境所能表达的意思也是千差万别的,习近平主席尚且曾风趣地以秋天的波菜来解释秋波。升入小学,老师就会开始教学生如何使用字典、词典,哪些是指定的官方用书,中小学生不会从酒瓶子中去查询成语的规范使用方法!且第33类的酒,其消费对象是针对成年人的,所以,本人认为“微服私坊”不会给中小学生造成混淆。

 二、该商标的组成要素。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并未要求是符合词语或成语或是拼音规则等的,只要能起到区分商品的作用,就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微服私坊”是汉字的“微服”和汉字“私坊”的组合,并非是对成语“微服私访”的不规范使用,是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

如果认为“微服私坊”容易使中小学生对词汇产生错误的认知,那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茅台 moutai”是不是要让中小学生对正确拼音产生错误认知了呢,对于这个问题,2009年,商标局在回应记者反映的茅台酒瓶上的商标字母拼写确为“MOUTAI”,而不是汉语拼音“MAOTAI”’时明确表示“MOUTAI”属于商标的字母组合,符合《商标法》规范,并非错误拼音。

据此可以看出,“微服私坊”商标并不是成语“微服私访”,而是属于汉字的“微服”和汉字“私坊”组合,也是符合《商标法》规范,并非是对成语的错误使用。

申请人设计这样的商标,只是为了从宣传角度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达到更有好的宣传效果。所以 “微服私坊”作为商标,不但不会授人以“议”,反而是一种充满正能量的演绎,在当下多喝为敬的酒文化坏风气的时代背景下,这个商标意义与构想,凝聚着申请人对提倡健康的酒文化的那份深远而热切的心。

三、类似这种商标授权情况

1)规范的成语为“爱乌及乌”,申请的商标为“爱屋及屋”,申请号3280451,已在200404月获得注册。

 

2)规范的成语为“画龙点睛”,申请的商标为“画龙点精”,申请号为4377863,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类,已在20081月获得注册。

 

3)规范的成语为“马到成功”,申请的商标为“玛到成功”,申请号为7255430,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9类,已在201011月获得注册。

4)规范的成语为“步步为营”,申请的商标为 “步步为赢”,申请号为10407934,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1类,已在201307月获得注册。

以上商标均是将成语中的字修改为谐音字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的时间跨度从2004年到2015年,申请的商标有商品上的、也有服务上的。

这些仅是从系统中查询到的其中几个,从审查要公平公正、评判标准要一致的角度来考虑,申请商标也是完全可以获得注册的。类似这种情况并已获得授权的商标还有很多很多,远的有2004年的,近的有2015年,时间跨度长,均获得了授权。从这也说明了,这些年审查的标准并没有变,只是不同的审查员对标准的把握不统一。

 四、应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不良影响,防止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其他不良影响”针对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 ,申请商标“微服私坊”只是汉字的组合,是完全符合《商标法》的,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五、应严格区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适用范围,不能混淆引用。

本案中,驳回理由同时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本人认为,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商标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对于违反这两条的商标的结果均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还是应该严格区分这两条法律的适用范围,审查员同时引用了这两条 ,可以看出,审查员在审查这个商标时也遇到了困惑,无法正确把握这两条确切的适用范围,所以同时引用了这两条。

 六、本所商标代理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情形的商标其本身就是存在不良影响的,是不以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既然在别的商品上已有获得授权的,说明“微服私坊”作为商标,已经经过审查员的审查,认为不会具有不良影响。

 七、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 “微服私坊”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35类)

这个商标的申请号是7018089,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35类,已在20108月获得核准注册。从这也可以看出,商标“微服私坊”是符合《商标法》的,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综合以上种种理由, “微服私坊”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商品上并没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不良影响,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     

本案现已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已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手续。

编后语

对于因不良影响驳回的商标,要想在复审过程中争取回来是非常困难的,这对于商标代理人的专业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但要了解商标法,还要对其它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从各个方面来说服审查员。本次的复审通过,再次彰显了华南所的商标代理人专业综合水平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