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权利人有效的进攻武器 ——等同侵权判定
发布:2015-10-28 16:25:58 阅读:1659
专利侵权中权利人有效的进攻武器
——等同侵权判定
作者: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邹锦富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照搬照套权利人专利证书中的技术特征,即便仿冒出的产品与之实现了相同的功能效果,狡猾的侵权方也多半会通过改变其手段变得不构成相同侵权。此时,等同侵权判定原则的适用尤为重要。
一、等同侵权判定原则的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说明范围内,但实质上被控侵权物所使用的技术特征全部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指向的技术方案,法院能否从实质上认定专利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17条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
(一)、等同侵权中技术特征等同的判定方式
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整体等同侵权判定方式和全部技术特征侵权判定方式,现行我国大多数法院倾向适用全部技术特征方式,并在适用全部技术特征方式显失公平时辅之区分技术密度来确定这两个方式的适用。
整体等同侵权判定方式认为即便被控侵权物所替换的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但从整体而言,被控侵权物仍难逃认定侵权的危险,这种方式会导致专利权的专利保护范围不适当地扩大,不利于鼓励大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全部技术特征侵权判定方式则认为权力要求应该具体确定,以确保公众对在什么情形下会构成侵权能有明确的认识,即便只有一个技术特征被替换且该替换是无实质性差异的,但仍不能认定侵权。这种方式对专利权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而我国现行的做法能有效在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间取得平衡,在一些技术密度较高、技术特征数量较少的专利侵权中适用全部技术特征方式来严格限定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应用,而对于技术密度较低、技术特征数量较多的开创性发明则适用整体等同方式来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等同侵权中等同的判断主体
“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等同侵权中判断等同的主体,这一标准要求在等同判断中既不能以专家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也不能以普通人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而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这个“普通技术人员”是个抽象化的人,不能是具体的某一个人,因为在具体运用中如果换一个具体的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这个抽象化的人能够以他的专业知识判断,替换是否是显而易见,替换是否不需经过创造性思维。这种抽象化判定才能够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三)、等同侵权中判定等同的基准时间
判定等同的基准时间应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时代在进步、技术发展也日新月异,人的认知水平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提高,一项发明专利保护的时间为20年,在专利申请日被认为是有实质性变更的替换、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非显而易见的替换,在侵权发生时被替换了的技术已经获得长足发展,该替换已经变得不具实质性、且属于显而易见的,若此时仍坚持以专利申请日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这对专利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20年的保护制度也变得毫无意义。
二、等同侵权判定的限制
(一)、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进一步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该抗辩维护了公众利益,因此不允许专利权人通过等同原则来禁止现有技术的自由公用。
(二)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专利权人不得用其已经放弃或限制了的技术特征用来作为等同侵权判定中的权利基础。
最后,专利制度是为了保障科技进步、保护专利权人以及鼓励发明创新而创设的一项制度,等同侵权判定原则是对专利权人保护不足时而出现的一种补充。适用这种补充侵权判定原则时也不能偏废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和平衡,因此,应严格把握等同侵权判定原则的适用与限制,以最大化专利制度给社会和专利权人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