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之策略分析

发布:2015-11-30 10:53:52 阅读:1935

 企业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之策略分析

 

作者: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宋小红

 

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背景之下,许多企业着眼于未来,推行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保了企业在经济大潮中稳步前行。如何保护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摆在众多企业家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对自有的技术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两种不同方式,可以说各有利弊,企业只有选择了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

一、专利保护的风险性分析

企业的生存之本在于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专利技术无疑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与工具。众所周知,采用专利保护最大的优点在于对同行业中同类产品的独占与垄断,帮助企业获得绝对的市场份额。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清醒的认识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这一点从近年来企业专利申请量的不断攀升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专利保护并不是无懈可击,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由此可知,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这一期限,企业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成为公知技术或设计,即无偿贡献给社会,任何企业均可免费使用该发明或技术创新。

2、专利保护破坏秘密性。因为申请专利必须将企业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该技术成为公知技术,这样一来,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技术的公开化,无疑给不法企业侵犯专利权提供了现实条件。而且,其他企业可以在已公开的专利技术的基础之上,进行技术创新而获得新的专利,对企业的竞争优势造成负面冲击。

3、专利保护需支付成本。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后也要每年按期缴纳年费。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弊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及相关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必须具有几个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上述要素缺一不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虽然大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仅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技术性信息和经营性信息),但认定商业秘密成立的要求严格,一旦泄漏将失去其价值,且在司法实践中维权难度较大。

三、企业选择科技成果保护方式的参考要素

在比较分析了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弊之后,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具体参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如果企业的技术信息没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那么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那么,企业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例如某种药物配方等;对于容易被其他企业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的科研成果,企业宜选择专利保护,比如某些比较容易被同行业仿制的机械设备等。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现代科技发展迅速,有时不到半年时间,技术就已被淘汰,因此,企业应评估自己企业的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如果该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专利保护。但是,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配方等,将长期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因为,商业秘密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例如,美国人彭巴顿18865月发明了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没有申请专利。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规定了严格的三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且规定若干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企业通常会有一些技术改进或革新等,但又不具备专利的条件。如果企业将这些改进或革新申请专利,而结果未被授予专利,那么该技术改进或革新将变成公知技术,任何企业均可任意使用。因此,企业应事先分析该科研成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高的科研成果,可以选择专利保护,对于被授予专利可能性低的科研成果,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4、经济价值大小程度。由于专利保护需要企业向专利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从企业利益考虑,对于经济价值低的科研成果不必选择专利保护而应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而对那些经济价值高且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或技术应申请专利保护。

当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仍难以确定保护方式时,最好选择专利保护。因为就目前我国的企业现状来看,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制,商业秘密流失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而由于专利保护的排他性,专利保护一般优于商业秘密保护,而且商业秘密还存在已被他人在先申请专利的风险。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与专利作为企业保护其技术成果的有效方式在企业技术管理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不顾实际情况盲目选择则可能导致丧失自身优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故建议广大企业在确定技术成果的范围后,应该经过专业技师与法律人士的综合评定后,选择最优保护方式,以使该自有技术成果发挥最大的功效,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