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浅析北京通州法院判决

发布:2015-11-30 10:55:04 阅读:1997

 

 未签订劳动合同,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浅析北京通州法院判决

 

作者: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何丽婷

案件背景

李某入职某工贸公司未满一个月,便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后,李某出院,就再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劳动。用人单位曾与李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因薪酬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签订合同。随后,李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八级。在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工贸公司支付其从入职至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件审判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最终法院认为,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非处于被告提供劳动、原告支付报酬的正常状态。而且用人单位就签订合同事宜与李某进行协商,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予以驳回。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自用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颁布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的问题,避免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签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因为劳动者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若一味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忽视客观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入职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是极为不公平的。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尚存在争议。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将用人单位的过错纳入过考量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是较为公平和合理的。

劳动关系本应当表现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但本案,李某入职未满一个月便发生工伤入院治疗,未再提供过劳动,双方的劳动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双方都缺乏相互协商和沟通的机会。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表达,遵守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是合理且公正的。

案件启示

本文分享的案例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依据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增加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