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营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发布:2015-11-30 10:57:19 阅读:2821

 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营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作者: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夏怀深 

一、           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社会价值

援引人民网《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的统计数据,2014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4292.34人,比2013年的死亡31604.3人增加了2688.04人,增长率为8.5%;相比2012年的死亡30222.5人,增加了4069.84人,增长率为13.46%;相比2011年的死亡29618人,增加了4676.34人,增长率为15.78%  而根据网上非官方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的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在16万起左右,直接财产损失在8亿元左右。在交通事故频发之下,事故受害者或其亲属除要承受伤亡之痛,还要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一些死伤者亲属为索赔而扣留肇事者或私自扣押对方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隐患;一些外地务工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得不到解决,信访问题凸出;保险公司理赔不作为,受害人无力承担医药费,导致肇事者、被害人、保险公司三方矛盾升级。如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快速化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矛盾,日益成为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重难点问题

1、诉讼主体复杂

诉讼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包括转让未过户的车主,而且还涉及到肇事车辆的管理人、借用人、租用人、租赁人、挂靠人、发包人、承包经营人、盗窃人,涉及到肇事车辆保险责任的承担者等。

2、受害范围广、诉讼标的大、危害程度大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具有多发性和重大性、高危险性等特点,而且其受害范围较广,诉讼标的额也较大。其危害程度非伤既死,极其恶劣。其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多种赔偿款项。随着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诉讼标的额还呈不断上升的变化趋势。

3、案件的审理、调解、 执行难度较大。

1)由于案件责任主体复杂,不仅大多数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存在着较大的异议,而且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也存在 着较大的争议,保险公司对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调解率极低。

2)由于诉讼主体的复杂性,使赔偿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复杂化;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城镇与农村居民的界定标准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归责缺乏一致性,对出借、出 租、挂靠车辆的车主该如何承担事故责任等问题各地法院作法也不相一致,这一系列问题都给法官审理案件增加了许多的困难。

3)由于部分肇事车辆的逃逸,去向不明;外地车辆没有固定户口;交警部门在肇事车辆不提供任何保证措施的情况下放行肇事车辆;有的执行标的过大,执行标的额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所能 承受的经济能力。即使是被执行人力所能及,但面对巨额的赔偿,肇事者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也不愿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想方设法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以消极、回避甚至是对抗的态度对待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无论是在案件的审理或是执行方面都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三、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2、调解。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是由哥县、市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调解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矛盾激化,也能减少诉讼所带来的经济损的损失,而且方便快捷,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当事人主动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争议纠纷。该方式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据不完全统计,陕西西安,湖北武汉,湖南长沙、娄底、株洲、湘潭,浙江杭州,江苏南京、扬州,河北承德,山东青岛,辽宁鞍山以及天津等地的仲裁机构,都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调处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四、交通事故案件赔偿内容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天(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6、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天(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受害人或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赔偿应注意事项

1、积极与交警沟通,配合交警调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及早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是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司机与车主关系情况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

3、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需及时申请复核;

4、住院治疗时一定要将所有的发票、收据保存好,这些证据都是请求对方赔偿的依据;

5、出院后需委托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有需要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后期医疗费用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等;

6、受害人户口在农村,需要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7、如需请求赔偿抚养费,需要提供亲属关证明;

8、如需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需提供贫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