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被侵权案一审胜诉
发布:2012-06-20 09:29:03 阅读:2982
安舍国际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ENCHANTEUR”商标(申请号:677238),并于1994年2月15日获得授权。后该商标经过续展,许可给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因此,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类别为第3类。该产品一经投入市场,即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011年1月,维布络安舍公司发现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和销售含有与其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Enchamteur”商标商品,并且该商品与维布络安舍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造成了重大负面冲击。
随后,华南所接受维布络安舍公司的委托,对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购买公证证据保全。之后,以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在涉案产品的瓶身包装中使用了“Enchamteur”字样,与维布络安舍涉案注册商标“ENCHANTEUR”在英文字母组合上仅有一个字母区别,即组合中间部分的“N”与“m”的区别,另存在大小写英文组合的区别。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认知,在视觉、听觉上均容易造成消费者或经营者的混淆和误认,两者构成近似。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维布络安舍公司第677238号“ENCHANTEUR”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之行为,回收并销毁市场上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同时向维布络安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