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GB”商标引发的商标权焦虑 ——商标无效的另一种可能
发布:2016-12-16 10:57:27 阅读:3794
“MLGB”商标引发的商标权焦虑
——商标无效的另一种可能
文/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标部部长袁惠芳
商评委的一纸决定认为“MLGB”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妈了个逼”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商评委认为此商标违反了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宣告该商标无效。
刚看完决定书,我有些愕然,因为着实从没听过这几个字母曾有这风行一时的含义,赶紧百度了一下,确实在网络上有找到关于这几个字母的不良含义的帖子,呵呵,有没有跟我一样的在这之前从没听过的,是我们太文明不会骂人还是我们OUT了。因为只看到部分的决定书内容,没看到全文章,职业习惯的好奇促使我赶紧搜索到底是哪个商标,经过查询,在45个类别中共申请了55个相同的“MLGB”商标,挨个查询,只有在第25类上的“
”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流程,所以,初步可以确定,这个无效决定就是这个商标的,今天证实就是这个商标。哈哈,做商标代理人是不是挺有意思的,有没感觉我们有时就像侦探。哈哈,我还是不妄想了,赶紧带大家了解一下我调查到的信息吧!

一、商标的基本信息:

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三、侦查完毕了,现在从法律上来分析我对于这个商标的无效决定的意见和观点
(一)个人认为此商标不能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无效宣告的情形
“MLGB”流行的时间晚于此商标的申请时间甚至于核准时间,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合法也是合理的,就这么让其躺着中枪,是否合理?对于“MLGB”是否就可对应此含义,个人暂作保留意见。但从百度可以基本了解到, “MLGB”流行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这个商标是在2010年12月15日就申请了,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11年12月28日,从这至少可表明,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这个商标时,网络上还没有流行 “MLGB”的说法。在此商标申请时甚至于在核准时这个商标还没有此含义,网络上流行是在其核准后。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从《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法律后果可推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是要追究既往。为什么要追究,个人认为立法时考虑的就是被无效的商标在注册时就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所以,法律不承认其因侥幸或欺骗获得的商标权。但基于此商标,在申请时甚至于核准前“MLGB”尚无任何不良的含义,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合法合理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适用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那这个商标是否适用其它可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呢?
个人认为,目前的法律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提出商标的无效或撤销主要的条款主要是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从刚才的分析可判断此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宣告无效的理由了,个人认为商评委适用法律错误了,那么再看一下本案是否可适用《商标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可撤销的情形呢?个人觉得也是不适用的。
从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从《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后果可推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即是不追究既往的。也就是说这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合法合理的,所以法律保护了其在合法持有时的权利,只是因为未正确使用导致了商标识别功能的丧失,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服务者的功能,或者是已经连续不使用,法律不再进行保护了,所以,法律从此不再保护,《商标法》第六章也明确了是关于商标的使用管理的。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中没任何的不合理合法也没任何的过错,只是因为网络上流行起来了,然后其就躺着中枪了。所以,个人认为,此商标也不适用第四十九条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个人认为,审查员还是要厘清“无效”和“撤销”之间的概念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此商标的申请和使用是善意的、其核准也是合法的、其使用是合法合理无过错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的法律没规定其到底是违反了哪一条,至于下一次修改《商标法》时是否需要将这情形列入到第四十九条的范围,还有待专家们的论断和决定,但基于目前的法律,个人认为商评委的裁定是有争议的。
四、以此类推,以下这些商标是不是随时面临着被无效的风险呢



如果商评委的这个决定不被撤销,极端一点假设,那么,对于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在没有真实有效的理由可提出无效宣告的情形时,是不是商标无效的法定理由的另一种可能---网络臆造,去贴吧发发贴、去论坛灌灌水,借助网络让大家周知,我相信网络有这种能力,因为这无效宣告是没有时间期限限制的,然后时机成熟了再去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专用权人怎么办?可以进行解析?还是只能等着中枪?想到这,如果你是商标权人,你正确、合法地使用着注册商标,却还是提胆看着飞来的横祸,而且不能采取任何的应对办法,你的感觉如何?会不会有一种莫名的焦虑呢?法律如果规定:对于在此不良含义产生前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会不会更合理一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