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东莞某电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发布:2012-06-23 09:52:10 阅读:3525

    东莞市瑞柯电机有限公司200411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便携式轮胎充气机(RCP-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525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430092476.X )。

随后,瑞柯公司发现深圳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京东商城网站上进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通过华南所知识产权律师的详细对比:深圳市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上述专利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并在市场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市场影响。

华南所接受瑞柯公司的委托,对被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同时,从被告的实体店购买了侵权产品。之后,以蓝贝尔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26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之行为,同时向瑞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