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家具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2012-06-29 16:20:13 阅读:3511

原告陈应文于20105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产品名称分别为“床(KF-036QA)”、“妆台(KF-036C)”和“床头柜(KF-036B)”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均已获得公告授权。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二(成都某网络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其备案的名为“美乐乐家具店”的网站上大肆销售、允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对原告的产品市场造成了重大负面冲击,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消极影响。经调查,三家被告实属一个整体利益集团,被告一(成都某网络公司)、被告二负责网上接单,然后由被告三(佛山某家具公司)负责发货。随后,原告对“美乐乐家具店”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2011)东南证内字第6861号、(2012)粤莞南华第000388号)。并对购买其中一款侵权产品床头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005748号)。取证完成后,原告即将三家被告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经友好协商,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停止实施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