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新世界YBS诉广州番禺某制衣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某拉链厂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2012-06-29 16:21:53 阅读:4425
株式会社新世界爱必思(以下简称“原告”)于1989年7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YBS”,商标授权号为第519795号,后经续展期限至2020年5月19日,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YBS”商标专用权,注册类别第2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拉链产品。经过长达20多年的经营,原告已跻身为全球第二大的拉链生产商,其产品优良的品质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青睐,更使“YBS”商标成为拉链行业内的知名品牌。也正因如此,一直以来都有不少拉链生产商仿冒“YBS”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以搭便车的方式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2010年3月份,原告发现,曾于2008年购买过一次自己拉链产品后便不再购买的广东番禺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竟然仍在销售带有“YBS”标识拉链的牛仔裤。这不禁让原告产生疑问,两年前购买的一小批拉链为什么两年后仍在使用?所使用的拉链是正版的还是盗版的?为一探究竟,原告遂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了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投诉。在行政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在被告一的厂内发现一批带有“YBS”标识的拉链以及安装有这类拉链的牛仔裤,而后经原告鉴定,这类拉链为假冒产品。同时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一称这些假冒拉链由东莞市虎门某拉链厂生产(以下简称“被告二”)。于是,原告决定从两个方向进行维权,一方面在广州南沙区法院起诉被告一,另一方面则向东莞工商行政部门发起对被告二的商标侵权投诉,待投诉结果出来后,在东莞立案起诉被告二。
被告一在庭审中,称不清楚所使用的就是假冒的拉链产品,极力主张自己也是受害者,在法律上,对商标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并没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华南所律师认为,被告一在2008年购买了一次正版的拉链产品之后,就没再购买,说明被告一清楚正版拉链的生产商是何许人也,同时结合正版拉链与假冒拉链价格差距,被告一没有理由不清楚自己所使用的拉链系为假冒产品,甚至涉嫌存在以第一次购买的正版拉链为模板进行委托生产加工的行为。最后,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支持了华南所律师的观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5万元正,开了恶意的商标侵权使用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先河。同时,东莞工商行政部门也从被告二处查获到一批假冒“YBS”商标的拉链,侵权事实毋容置疑,因此华南所律师代理原告在东莞起诉被告二的案件也得到东莞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5.5万元的损失。
最终,原告起诉两被告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以共计10.5万元的赔偿款告一段落,原告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