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明专利申请中新颖性答辩技巧
发布:2011-10-12 17:09:14 阅读:2077
初接到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的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看到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众所周知,一件发明专利的主权没有新颖性,将预示着整个专利申请没有答辩余地,面临着放弃或被驳回的状况。
本发明的审查意见写道:该申请涉及一种抗痛风的药物制剂,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采用“包括”这样的开放式表达方式,限定了宽泛的保护范围,意味着除了所记载的原料药以外,该制剂还可以含有其他任何种类用量的药材原料。对比文件1(CN1178110A,1998年4月8日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肺癌攻克剂1号内服药,其原料药包括车前子4-6g、艾叶4-6……。即艾叶与车前子的重量配比为1:0.667到1:1.5,与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的艾叶与车前子的配比范围相互交叉。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仔细阅读了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正文,认真领会了审查意见的深刻含义,又找出原申请文件一一核对,发现一个重大问题:一般发明的新颖性是通过对比文件来比照的,总要有一个很强说服力的理由,此份申请虽然提供了对比文件,但对比文件中的中药原料药却有二十种之多,本发明申请的原料药却只有车前子、艾叶,在中药发明中,众多原料药的配伍会起到新的药理药效,对比之下,恰恰较少种的原料药,例如一剂、二剂药却能起到治疗一种特定病的效果,此药方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即具有新颖性。
因此,针对本篇申请,本代理人作了如下关于新颖性答辩:一种抗痛风新药制剂,关于权利要求1采用开放式“包括”的表达方式,限定了宽泛的保护范围,即表示发明的原料药中除有车前子、艾叶外,还有其它原料成分,如此成分和重量却被对比文件1的原料药车前子、艾叶交叉覆盖,因此,将权利要求1中用的开放式“包括”改为封闭式“由”,限定了保护范围,保证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本意见陈述已得到审查员的认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重新具备了新颖性。
李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