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产田土壤有机改良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案
发布:2011-11-07 17:13:52 阅读:2057
申请人于2008年5月27日委托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一种低产田土壤有机改良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0810028297.7。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6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公开不充分具体表现在:
(1)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了“药渣”作为制备所述土壤有机改良剂的原料。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所述药渣是采用何种具体原料得到的或者具体的来源是什么。虽然,说明书公开了其中的组份含量,但是这种限定是不清楚的,仍然不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确定如何能够得到所述药渣。对于所述药渣成分的限定是不清楚的,具体表现在:“粗纤维、粗木质素和粗灰份分别为30%和28%”,对于三个组份只给出了其中的二个的含量值。
(2)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了“菇源微生物菌料”作为制备所述土壤有机改良剂的原料。所述菇源微生物菌料是通过选用精细优质部分药渣接种纤维素、木质素分解菌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混合菌制作出的。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所述“精细优质部分药渣”是通过什么方法以及什么标准选用的,因此也就不能得到所述“菇源微生物菌料”,也就不能实现本发明。
(3)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使用了微生物“子囊菌”或“担子菌”。但是,说明书未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2.1节的规定对所用微生物进行充分地公开,致使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不能够确定所用微生物材料的种类。本申请说明书虽然公开了所用的菌种为“子囊菌”或“担子菌”,但是上述两类菌包含了上万种不同类型的菌种,并不是所有的“子囊菌”或“担子菌”都有分解木质素或纤维素的能力,有些甚至会导致植物患病。
另外,本申请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 “药渣”在说明书中具体限定了其主要的成分及含量。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不对所述药渣进行相应的限定,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任何药渣都能作为所述土壤有机改良剂的原料,制备得到所述产品并得到所述性能。
通过第一审查意见可以看出,本申请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开不充分,而公开不充分问题答辩成功的机会很少,申请人在看过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后已决定放弃本次答辩,但本代理人经过对审查意见的认真思考,决定替申请人争取一下机会,于是针对以上问题做了如下陈述和修改:
(1)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所述的“药渣”,是来源于中药厂产生的中药渣,因为是普通技术人员都很容易想到的,因而没有进一步说明药渣原料的得到或具体来源。
(2)对于药渣成份的限定,说明书中公开了其中的组份含量:粗纤维、粗木质素和粗灰份分别为30%和28%,虽然三个组份只给出了其中的二个的含量值,但是,明显能看出,30%为粗纤维,28%为粗木质素和粗灰份的共计量,由于这些含量是中药渣中的常规含量,因而在权利要求中没做限定,因此将权利要求1第7行中的“精细优质部分”删去,修改为:“菇源微生物菌料选用药渣经接种纤维素……。”
(3)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关于菇源微生物菌料作为制备土壤有机改良剂的原料,菇源微生物菌料是通过选用含有30%的粗纤维素,共计含有28%的粗木质素和粗灰份的药渣,接种纤维素、木质素分解菌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混合菌制作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般技术人员都能了解到普通的中药渣都是常规性的含有这些成分和上述的这些含量的,所以这里所述的中药渣即是指普通中药厂出产的普通中药渣,而所述的木质素分解菌选用子囊菌或担子菌,“子囊菌或担子菌”是指普通菌菇渣发酵产生的,具有分解纤维素、木质素功能的子囊菌或担子菌,而众所周知,所有的菌菇渣在不烘干的情况下、一定的时间内即会自动发酵,进而就会自动生成具有分解纤维及木质素的子囊菌或担子菌,所以,权利要求1所述的子囊菌或担子菌,其实就是不烘干的菌菇渣,本专利申请其实就是先将普通新鲜的中药渣加入普通新鲜的菌菇渣中,制作成菇源微生物菌料,再加入其他膨胀散解剂、石灰质碱性材料、脱水污泥和一定数量的药渣堆肥发酵而成。
审查员在阅读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后,接受了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关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并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于2009年12月18号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如下:权利要求1只限定了所述土壤有机改良剂的制备原料,但是对于具体发酵工艺的条件未做出限定。由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堆肥技术,因此,发酵工艺的选择对于最终产品的性能有很大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权利要求1中所述原料采用任何发酵工艺都可以制备得到所述土壤有机改良剂,并达到所述技术效果。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问题,本代理人将权利要求3限定的发酵工艺合并进权利要求1中,以此来克服审查员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缺陷,得到审查员的认同。
华南所技术总监:李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