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培训心得——何彩明
发布:2013-11-04 15:27:01 阅读:1123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于10月11日在深圳实华酒店拉开了序幕,我有幸来参加这一次的培训班。在这里要感谢公司给予的这次难得的机会,通过这3天短暂而充实的学习培训,我不仅得到了专业上的提升,感觉自己上了一个台阶,而且开阔了视野,学到了不少东西。
本次培训共有24个课时,每一节课都由曾经或正在国家商标局工作的专家进行演进,他们不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他们精彩的授课,使我获益良多,以下是我的一些感触,愿与大家一起分享。
第一节课,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巡视员——任刚,任老师讲课,主要内容是分析《商标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及目的。本次商标法修改历经十年之久,对比前两次,是耗时最长的一次,备受国内外企业、专家学者、消费者的关注。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简化程序,缩短注册周期;加大商标保护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申请人;和国际条约接轨。另外,这次的修订,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第二节课,是我感觉最难懂的一节课,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法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三处副处长韩秀花进行解说,主要内容是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其中,我最感兴趣的一点是无效宣告与争议的关系,现行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争议是个上位概念。从法条概念来看,所有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有关商标授权、确权等事宜,都应该属于商标争议。同时,又将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为“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等于又规定了一种单独的案件类型为争议案件,此处的争议又变成了一个下位的概念。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商标法下商评委受理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撤销复审四种案件类型。此次修改仍规定商评委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将第五章的题目修改成“注册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相当于变成争议的下位概念,无效宣告是商评委处理争议案件中的一种,还包括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针对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复审等。另外还讲了无效宣告与撤销的区别;绝对理由无效与相对理由无效的区别,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等。
第三节课,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副处长,博士——徐林进行解说,主要是关于禁止恶意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规定。其中有一点是在讨论,企业字号可否获得商号权保护?该答案是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则其可以获得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第四节课,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处原处长——刘和珍进行解说,主要是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的相关规定,与我们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如新增加的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注册文件的填报方式;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网上申请应注意的问题和近似判断等等。
第五节课,是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商标评审委员会巡视员——候丽叶进行解说,主要的内容是关于制度的完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一旦查处发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无罚款。
第六节课,主要内容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由北京实务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进行解说,这节课是在一片欢笑声中度过,讲师风趣幽默,案例形象生动,为这此培训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三天的培训,是我步入社会工作一年半以来,最正式的一次专业知识上的培训,所以我特别的珍惜,也很感恩。商标代理人是一个神圣的工作,一定要用心、专业,才能做好。我相信,经过我不断的努力,我一定会在“商标代理人”这一条职业道路上发光发热!
商标部 何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