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书式》培训心得

发布:2015-06-03 11:45:16 阅读:1039

 《商标申请书式》培训心得

2015商标申请书式》培训班于528在广州嘉逸国际酒店拉开了序幕,我有幸来参加这一次的培训班。在这里要感谢公司给予的这次难得的机会,我不仅得到了专业上的提升,感觉自己上了一个台阶,而且开阔了视野,学到了不少东西。本次培训一共包括三节课时,分别是由国家商标局申请受理部董彦生科长、异议形审处贺艺娇副处长、案件受理处张旭三位专家进行演讲,他们不仅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他们授课十分精彩,以下是我的一些感触,愿与大家一起分享。以前参加的培训均是理论型的,这次是实操型的,使我印象深刻、获益良多。

例如:新法下新设立的一标多类申请规定,有利于简化代理机构或商标权人处理申请文件资料,目前几乎没有其它好处了,但是一标多类却存在很多隐患,若申请人想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转让,那就必须要一并办理转让,而且分割申请仅限于部分驳回时可以提出,在其它阶段申请人均不能主动分割,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十分局限其权利的。

所以,我们在为客户办理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时,除非客户特殊要求,否则均以一标一类操作,降低后期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其次,在评审文件制作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现在都有了明确的操作方法:

如:1、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应该如何提交复审申请?

审查员的回复是: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需要提供工商局变更证明。

2、商标转让申请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是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评审申请,还是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评审申请?

审查员的回复是:以转让人名义提出,因为权利还是真正转变,权利人还是属于转让人。

最后,自从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异议不予受理数量大大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旧法下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新法下,对于相对理由的异议,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并不能提供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所致。

在这次培训上,审查员针对此现状重点提到了商标异议申请受理的基本要求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商标异议申请的基本要求包括: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2、异议申请人符合《商标法》主体资格要求;

3、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4、属于商标局异议受案范围;

5、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6、有明确的异议请求、事实依据及理由;

7、依法缴纳异议规费,按被异议类别收费。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虽然本次培训只有短暂的一天,但我学到了太多,能帮助我避免实践上出现错误,避免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能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分享人:商标部/何彩明

                                               2015年6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