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代理部9月2日的不同主题培训内容的分享+研讨的简单总结

发布:2015-09-09 09:42:01 阅读:1037

针对代理部92的不同主题培训内容的分享+研讨的简单总结

 

/技术总监   梁年顺

 

       8月底,代理部的大部分伙伴分赴两地参加了不同主题的培训,包括广东专利代理协会主办的知识产权论坛、智慧牙专利学院主办的《张学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松花江所的交流研讨会。

     在伙伴们满载而归之时,代理部紧接着组织了相关的分享+研讨会,将外部资源转化为内部资源,培训成果最大化,让错过培训的其他伙伴也能分享这些培训内容。下面针对这三个不同主题的培训内容的分享和研讨作一个简单总结。

一,           针对参加的知识产权论坛,

(一)   、肖冬分享了两个要点:       

      1,特征A+B是否就审查员认定的效果a+b之外还产生了整体效果c?在答审时,可重点挖掘并就此突破。其实就这个点而言,在7月份代理部的答审案例分享会中,英华就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英华已经在平时答审时总结出审查员对特征习惯分别评述,而忽视了整体联系,于是,英华在后来的答审中均会重点强调特征间的联系及其产生的整体效果,从而击破审查意见获得授权;更值得点赞的是,英华表示不单止在答审中运用上述要点,更是吸取经验,在撰写阶段就开始强调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及其整体效果,从而使得在后续答审中获得主动权。

     或许大家都对英华的炒菜大法印象深刻,而导致忽视了其他亮点。各位伙伴如需重温英华分享的案例,可在代理部的分享案例库中查询得到。 

     另外,肖冬在7月份分享的答审案例也体现了上述要点;案例中,本申请方案并非两篇对比文件的简单结合,而是比对比文件的结合更进一步,取得了额外的整体效果,以此来突显创造性,最终获得授权。同样地,此案例可在代理部的分享案例库中查询得到。

      2,对于审查员认为的公知常识,代理人可以主动举证以证明它不是公知常识,这比只说不是公知常识更有说服力;举证方式可以为主动检索相关文件,说明公知常识是如相关文件所述,而非审查员认定的手段;还可以为直接利用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来说明公知常识是如对比文件所述,而非审查员所认为的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

      对此要点,我个人有一个相关案例,在答复三通时就是利用了该答复方式;三通时,审查员认为特征A为公知常识,而刚好审查意见所采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的另一种方式,于是在答审时,跟审查员强调其实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如对比文件1所述的手段,而非本申请的手段;审查员接受该意见并授权。此案例亦已经作为新人培训的答审案例。

  (二)、赖耀华分享了三个要点:

      1,在审查员采用两篇或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创造性时,代理人可以留意相关文件之间的动机是否匹配,具体地,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基础上,是否有动力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案来取得本方案?代理人可以尝试跳出三步法的惯常思维,从技术方案本质出发来找出突破点。

     这点对于我自己而言,深受启发,答审思路也得以拓展;因为之前的工作角色缘故,思维习惯已经潜移默化了,对三步法太过于熟悉了,以至于思路也受限于其中,而上述要点恰恰是跳出这个惯常思维模式,对思路的拓展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对于这个点,就我看过的案例中,树良有一个案例也是类似于此思维的;两篇对比文件跟本申请都非常相似,结合点似乎也很明显,但是后来树良从方案本身的工作原理出发,发现其实两篇对比文件在实际结合中会产生矛盾,因此结论是无法结合,由此说明并不存在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并不能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得出本申请,至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具体地,可以参见相关案例,在答复二通的陈述意见的第4页有关技术启示的详细阐述。此案例亦已经作为新人培训中有关创造性的案例。

另外,王建平对此要点提出根据实际案例需要具体应用,而审查员是否都能接受这种说理是关键点 确实,理论归理论,思路归思路,审查方能接受才是重点,目前因为审查员众多,由于主观性的存在,审查标准并不能很好地统一,因此该思路的应用结果有待验证,不过,起码目前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拓展,代理人可以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对理由深度阐述,只要论点论据皆充分,相信还是相当有说服力的,进而说服审查员接受该意见。

      2,在一个方案主要保护相关的参数,而审查员认为这些参数都属于常规选择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通过阐述获取这些参数的过程,强调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此突显本方案的创造性,具体案例可参见知识产权论坛的讲义中的华为案例。此要点对于化工领域案件更有启示作用,无论在答审阶段还是在撰写阶段,在涉及参数时,均可阐述其获取过程的创造性劳动,以此突显其创造性。

      树良在7月份分享的答审案例,其中也涉及上述要点,即双口输液瓶那个案例,方案本身很简单,但是通过后期答辩时添加的效果、参数论述获得了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认可,最终得以授权。

     3 针对审查意见,代理人要勇于发现其中的瑕疵,并以此反驳审查意见,引导审查员向正确的方向重新审视申请方案。

      其实,小明在7月份分享的化工案例中就是体现了这个要点:不盲从审查意见,重新梳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要点,列出要素对比表,以清晰答辩点;进而逐一说理并推翻审查意见,强调其中不同点,充分论证本申请的创造性,最终获得授权。这是一个值得推荐的答审思路。

     综上所述,其实代理部的伙伴已经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上述要点了,我们接下来要做的是把这些优秀案例的答审思路进一步推广至全部门。目前已经建立起代理部的分享案例库,上述提及的案例均可在案例库中查询得到。欢迎各位伙伴点击查阅。

 

     二、关于外观侵权诉讼,建平分享了有关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现有技术抗辩,有限的设计空间的概念等知识点,相关培训的主讲人是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的张学军法官,对上述知识点进行了具体阐述,建平也是将这些知识点很好地转述分享给大家。

事实上,我也去参加了此次外观侵权诉讼的培训,从中获益匪浅,虽然只是涉及外观的侵权诉讼,但是实际上,里面涉及的知识点很多都是可以运用于发明和实新案件的,因为知识都是融会贯通的。对于培训中给出的那个案例分析,其实就建平分享的一审判决分析,是完全在理的,他个人也表示支持该一审判决,否则外观维权就相当困难了。而二审的办案法官(即此次培训的主讲人)也坦言,这个案件确实是存在争议的,对于侵权还是不侵权,合议组均持各50%的态度,那么对最后的二审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月俄之后分享的有关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既然利用了A在无效阶段获得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利益,那么就不能采用与A完全相反的逻辑来在诉讼阶段再次获得利益,这是法官在判决中对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作出的权衡。

     由此延伸,同样地,在发明和实新案件的处理中,代理人无需在答辩阶段主动承认某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方案点或者主动表示放弃某些方案;比如说,审查员认为某个特征属于公知常识,那么代理人可以直接否认,也可以不置可否,但是最好不要在陈述意见中表明这个确实属于公知常识;因为如果如此承认,那么在后续程序中,包括无效程序和诉讼程序,申请人就不能否认上述自己承认的事实。这其中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再延伸一点,个人认为通过后续程序的处理再反思在前程序,会对在前程序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审视,从而提升对在前程序的处理能力,更能顾及全局。比如说在接触并处理相关的无效/诉讼案件,会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从而在撰写阶段就反思自己的撰写方式是否能够起到合适的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这对于整体的案件质量无疑是一个本质提升。

     

三、 针对在松花江所的案例交流研讨,李玉平总监、方小明和何树良分别进行了分享。

由于时间关系,三位不能具体细致地讲解案例,只提其中受益最多的答辩思路,松花江所对案件的钻研、深入挖掘、思路的开阔、对质量追求极致,都值得我们好好学习。但就我自己而言,感觉他们几个在研讨中肯定是收获颇丰,而我自己听他们的分享感觉只是收获皮毛,后来分析原因,原因在于一点:只有真正参与案件的研讨,才会有思想的碰撞,才会有深入具体的体会,从而才会真正大受益;而我自己并没有真正参与案例研讨,因此谈何大受益?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自己得拿出实际案例作研讨,才会有真正的、更多的收获。而且,从上面的分享总结可知,高人就在身边,只是有待挖掘,因此接下来,代理部会引入松花江所的案例研讨模式,不定期地对疑难案件进行分角色研讨,让所有伙伴们的思路尽情碰撞,也让所有的伙伴在碰撞中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