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东莞”9类项目接受申报

发布:2013-11-04 17:47:34 阅读:1426

近日,市科技局发布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科技项目(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包括工业攻关(数控一代)、专利奖、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社会科学发展项目等九类项目现开始接受社会申报。

自去年6月份开始,我市对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相继出台了1+5+8科技东莞新政策。此次项目申报,是政策调整之后首批接受项目申报,其项目立项的要求、财务管理要求等均体现了新政策的要求,因此也备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

    九类项目开始接受申报

    近日,市科技局相继发布关于申报2013年东莞市科技项目(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其中第一批包括工业攻关(数控一代)项目、专利奖项目、促进科技服务发展项目、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项目、社会科技发展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七类。该批项目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1125日(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项目截止时间为111517时)。第二批项目则包括东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和LED产业发展项目,其网上申请提交时间截止到123日。

    对上述项目有兴趣的企业,可以登录市科技局网站了解各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对应的条件进行申报。

    立项资助经费不超过总投资额25%

    至去年6月份开始,我市对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相继出台了1+5+8科技东莞新政策。此次项目申报,是政策调整之后首批接受项目申报,其项目立项的要求、财务管理要求等均体现了新政策的要求。

    如在立项要求中明确指出:对市立项资助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和软科学项目除外);给予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另有政策规定除外)。

    “科技创新和技术提升的主体是企业,政府资金投入以引导为主,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科技局副局长吴美良介绍,限定财政资助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就是要让财政资金起到引导的作用,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累计项目未通过验收申报资格受限

    对于部分企业相继申报多个项目,但是又没有按期完成的,其申请项目的资格将受到限制。

    此次项目申报通知书明确要求,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申报年度之前在市科技局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评价)的企业,或未按时完成申请验收的项目超过立项项目总数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再继续申报市科技局的项目资助资金。

    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以及前三年内累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各级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资格。

    此外,对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业攻关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持人。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有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

    资金用途分配有明确规定

    拿到政府资助后该怎么用?申报通知书明确要求,在资金管理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

    部分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这将被严厉禁止。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项目情况

    市科技局表示,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科技东莞工程政策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说明情况,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商议后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项目完成后,须在半年内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摘自  东莞时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