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2013-12-02 14:29:53 阅读:2049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范围内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但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2010-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目前,市地税局正全面开展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所得税优惠专项工作。
小型微利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减低税率、减计所得等,鼓励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而哪些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记者走访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
市地税局介绍,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这里所指的企业主要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类型。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据了解,目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填报所得税减免税额
对记者问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将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即可。
企业所得税申报分为年度汇算清缴和预缴申报两个环节。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纳税人按照要求填报《税收优惠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相关数据便可完成优惠申报。在预缴申报环节,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上年度有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预缴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上述填报方法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可申请补办2013年度前未享受优惠
目前,市地税局正全面开展2013年度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但未享受优惠企业的优惠办理专项工作。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短信通知、电话通知、政策宣讲会、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使纳税人系统地了解近几年来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补办2010-2012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告》,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汇总,并明确了纳税人补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问题。另一方面,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等服务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即办即结,让企业享受优惠更方便、更省时。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优惠备案和年度补正申报工作。地税部门已将补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手续进一步简化,不需补办备案,直接重新填报年度申报表即可完成。
由于2010、2011年度和2012年度存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和6万元的政策差别(2010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年度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按照所属的补办年度正确申报。
■热点问答
企业资产总额按年平均值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问:企业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弥补亏损前,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企业资产总额按年平均值计算
问:企业属于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余额800万元,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温馨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申报补办流程简介
市地税局介绍,如果企业前几年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享受到小微优惠政策的话,可以到地税部门补办3年(目前来说,是2010-2012年度)的税收优惠。其办理手续也非常的简便,只要三个步骤就能办妥:
第一步:重新录入电子报盘文件。从网上下载电子报盘文件,录入需补办年度的相关数据后保存。
第二步:办理需补办年度的汇算清缴重新申报。携带需补办年度的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加盖公章的纸质年度申报表一式两份,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办结,并退回一份纸质年度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
第三步:办理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退库或抵缴。重新办理年度汇缴申报后,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退库(抵缴)。退抵文书办结后,经批准抵缴税额的,可用于抵减下一期预缴或汇算清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相关优惠文件、报表、政策法规的查询下载,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ltax.gov.cn)、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dg.gdltax.gov.cn)查询下载。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摘自 东莞时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