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推送之外观类家具案例评析

发布:2016-10-28 16:22:43 阅读:1422

 专利信息推送之外观类家具案例评析

 

 

(文/专利信息推送组)

案例:依诺维绅公司是1999年在北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专业从事各种沙发家具的设计、生产及销售。200211月,该公司根据其与母公司丹麦兰德斯依诺维绅有限公司之前协议,将其母公司专业设计师珀威斯设计的“沙发床(普士)”向我国申请专利,2003年月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5年,该公司发现上海半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类似家具,遂将半日公司告上法庭。

   半日公司于2002年成立,经营家居用品,床上用品等。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款沙发床系从江苏蠡口家具市场购得。公司只是在该沙发床上配置本公司的沙发套后对外进行销售。他们对该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并且认为即使与依诺维绅公司的外观专利存在相似,也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法院将半日公司销售的沙发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后确认,两者外观基本一致,公有沙发底架有无浮条以及沙发折叠部分呈一条直线和弧线的微小差别。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角度观察,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以普通消费者施以般注意力,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并不影响两者在普通消费者眼中视觉效果的近似性,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尽管半日公司称沙发床并非由自己生产,对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但其对该辩解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不论该沙发垫及支架是否系该公司生产,其配置印有“半日·都市印象”文字的沙发套后制作成被侵权产品的行为应认定其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半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依诺维绅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1万元。

   华南所外观专利代理人评述:对以上案例中半日公司所购买的沙发床,半日公司是不知道其为侵权产品的是可以用,“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辩解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保证以后不再销售带有侵权的产品的家具即可。但半日公司未能提供购买的确切证明。

   外观专利侵权对比是从产品的整体角度观察,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上是否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主要是以普通消费者的判断力为准,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视觉效果的差别,对于微小差别不作依据。这里所说的一般消费者是一个虚拟人的判断主体。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华南所外观专利代理人建议:对于家具的常用配件,例如插销、铰链、连接件、锁、钉、螺栓、排骨架、气压杆、及其他五金件。一般家具厂并不生产这些配件,而是从供应商处购买,为了规避因购买这些配件再进行销售而导致侵权风险,应当购买时务必从正规厂家购买,保留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购销合同原件、货物运输单据和货款往来的银行单据,一旦因为家具配件产生侵权纠纷,可以根据这些文件证明自身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远见有实力的企业应该从被动走向主动,在购买前应对所购买的产品做一定的风险评估或要求商家提供产品的专利、商标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签属侵权风险责任协议等从而排除风险。同时企业应大力研发创新积极申请专利进行主动防御当发生诉讼时有自身的专利抗衡他人专利,则可以用自己的专利反诉对方侵权,必然会让对方有所顾忌,不敢全力施为,也就会比较容易在互不赔偿的条件下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归根结底,和平必须建立在双方均势的基础上,不具有自己的专利权,就不能在谈判中达到完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