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受理2017年东莞市标准化战略项目 资助申请的通知

发布:2018-05-05 17:29:38 阅读:1478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预受理2017年东莞市单位获得标准化战略项目的资助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获得标准化成果资助


1.主导、协助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国家标准;主导、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行业标准;主导、协助制定地方标准,首次申报资助标准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 主导制定预先报备、秘书处设在我市的标准团体(标准联盟)发布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标准发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常设工作组)秘书处,承担或获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标准讨论会或审定会,或到国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活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含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标准发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 标准示范区及示范企业资助

 

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标准示范区(镇)、示范(试点)企业,任务下达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申请资助单位的条件


(一)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 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我市“十三五”规划,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 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四) 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 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 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属于《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等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同级政府同类资助的。

4.市财政已承担超过50%(含)资金的项目。

三、申请资助的材料

(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资助申请汇总表》。

(三)《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四) 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联盟标准的,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电子版。

2.申请技术创新企业标准(含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应提交获得授权的专利或科技成果证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标准评价报告和标准编制说明。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4.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标准讨论会或审定会或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等资料。

5.示范区及示范企业,应提供技术示范区和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及获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资料的提交方式

本次预受理只接受电子版申报文件,请于2018年5月15日前统一发送到邮箱: dgbzhk0126.com,邮件标题格式:所属镇街+单位名称+申请标准化资助资料。

联系人:孙文珊0769-23109500、陈耀波0769-23109566

注:本次预受理主要针对今年未提交申请的项目,已于2017年10月份提交过申请的项目不用重复申请。


附件1: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附件2: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汇总表

 

更多详情请来电咨询

0769—22800788


来源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